钢板桩施工工程的管辖地
钢板桩施工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,系专属管辖,由工程所在地人民管辖。
法律规定是简单且抽象的,但现实比法律规定要复杂的多,一些大型国有企业,比如中铁公司、中建公司,为了规避工程分包的法律风险,往往采取和工程承包商签订《劳务分包合同》的做法,同时以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施工内容。这让一些法官误认为是劳务分包,而不是工程施工,将其作按普通管辖地规则处理,导致在工程所在地无法或在审理中认为工程所在地无管辖权。
钢板桩导向架施工运用比照
导向架为钢板桩基本施工方式 。具备下列优势:施工简单和安全性,线型及平整度操纵比较非常容易。缺陷是:安裝导向架工作时间长,作业平台规定较高,涂层与导向架碰擦比较严重,地质环境标准比较硬实时对导梁及工作护栏振动很大,即便改裝扩宽、安裝动滑轮和硫化橡胶皮后实际效果并不显著,另外扣锁一部分磨擦比较比较严重且一次性沉桩深层偏浅。
无导向架为工作经验施工方式 ,其优势是:防止涂层碰擦,可根据钢板桩振动迈向调节钢板桩的起震部位,一次性打进深层较深,节约导向架安裝及调整时间,日进展相对性较高。存在的不足是:施工难度系数很大、危险因素较高,线型及平整度不易控制,地质环境状况较弱时也会造成扣锁及涂层的损坏,且一样防止不上桩帽撕破。

因而,在同一锤型及沉桩标准下,二种方式 都没法避免桩帽撕破、扣锁磨擦及磨擦所造成的厚钢板涂层毁坏。就工程类型适用范围来讲,导向架施工更适用平面图线型规定较高、支护桩较长、当场具有减温标准或地质环境标准不错的沉桩施工;无导向架施工适用支护桩较短、线型及平整度规定比较比较宽松、暂时性或应急性较强(如临时性钢板桩构造、临时性基坑工程构造等)的工作状况,且关键适用震动沉桩施工